|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院)长兼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经学校考核,由校(院)长聘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重新组建。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我校者,自行解除其资格。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或一学期内连续二次或三分之一以上不假缺席活动,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双百”方针;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研究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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