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条 参与学校(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教科研决策的研究,审议学校(院)的教科研规划和审定学校(院)的教科研活动计划。
第五条 决定学校(院)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方向;拟定校(院)重要研究课题。做好学校(院)内师生教科研课题立项工作;组织评审、验收校(院)级教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发布优秀课题成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六条 参加议定或审议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教改方案。
第七条 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参与选拔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组织和举办全校(院)性学术讲座和教育讲座。
第九条 指导各教研室、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督促完成学校(院)委托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十条 加强同有关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完成校(院)长交办、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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