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速教学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有关方针、政策和条例,对学院内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指导工作,并及时向校长和教学副校长提供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建立教学督导室,由若干名专兼职督导员组成,设主任一人。督导室受校长直接领导。
第四条:督导室的职责是:
1、在在校长领导下,认真履行对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责;
2、通过教学检查,在广泛听取教务处、教学科(室)、教研组及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核,为师资考核与职称评聘提供教师业务水平、施教能力、工作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详实资料。
3、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出现的事故进行认定处理。
4、对学校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改革情况进行了解、检查。
5、定期召开督导员工作会议,研讨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与具体要求,及时向校长作出督导情况的书面报告,总结督导工作的经验;
6、不定期编印《教学督导简报》,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指导意见;
7、认真学校督导工作的有关文件,加强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督导员的素质;
8、定期征询督导工作的意见、要求与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督导质量。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督导员人选应由督导室主任提名,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督导员应熟悉教学管理,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研究能力,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教务主任(或副主任)各教学科(室)负责人为当然督导员。
第四章 督导员的职责
第八条:督导员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督导职责。
1、对各教学部门和个人执行上机机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评估与考核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
3、及时反映有关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改进教学与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4、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研究。
第九条:督导员有下列权力:
1、随时查看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教学文件与资料;
2、随时听课和深入现场查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活动情况;
3、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教学和教学管理情况;
4、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教学和教学管理情况,反馈检查评估信息 提出指导性建议;
5、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第五章 督导原则与方法
第十条: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并遵循下列原则:
1、集体活动与集体负责的原则:下班级听课或检查工作,每次不得少于两人;督导室内部研究的问题或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督导室名义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反馈信息;
2、全面评价的原则:督导过程中,对部门或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进行耐心指导,以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整体优化教学与教学管理的目的;
3、坚持深入第一线,开展全面调查研究的原则:切忌偏听偏信,主观武断。
第十一条:督导员主要应通过“听、查、议、写、导”(即通过听课、开座谈会听反映,查看文件资料数据、观察现场操作,全面认真评议,写出评议报告与结论,有针对性的指导)等多种方法来完成督导工作的全过程,保证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 督导员的待遇与考核
第十二条:专职督导员属教学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受聘期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享受相当于中层干部的经济待遇;兼职督导员,按实际工作量,每月发给兼职补贴。
第十三条:督导员考核由校长组织实施,并接受群众监督,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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